
【案例简介】
李女士为某餐饮店员工,某日在引导顾客排队就餐期间,不慎摔倒。当时李女士虽然左侧胸腹有疼痛感,但是自认为并不严重,于是就继续工作至当天下班。一周后,李女士由于左侧胸腹持续疼痛,无法坚持工作,就到医院检查,结果为左侧第四肋骨骨折。随后,李女士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最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女士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餐饮店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李女士虽然在工作中发生摔倒情形,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女士所受损伤系就是摔伤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问:受伤后未及时就医,事后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职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而用工单位认为职工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李女士在工作期间摔伤,只是伤情并非明显外伤,经就医确诊后发现,相关伤情检查结果与工作期间的摔伤有因果关系,因此李女士已经完成了工伤认定时的初步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李女士的伤情不是工伤,或者认为伤情检查结果与李女士工作期间的摔伤无关,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案例结论】
该案件中,李女士受伤后虽然未及时就医,但事后能申请工伤认定,且应当认定为工伤。
【温馨提示】
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请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作中受伤,请及时申报工伤认定。岳阳楼区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730-3292882,0730-8218211。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龚依存
编辑:黄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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