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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 || 民法典:拒绝“谁受伤谁有理”——正当防卫不担责
2024-03-05 17:16:45 字号:

“名楼”说法 || 民法典:拒绝“谁受伤谁有理”——正当防卫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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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法中的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属合法行为,在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因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在民事纠纷中的适用,是对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保护自己以对抗突如其来的伤害的坚决维护,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彰显的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民法典中的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有侵害事实。要求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对想象中的侵害、未发生的侵害、实施终了的侵害,都不能实施防卫行为。

2.不法侵害须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必须是针对现实存在的和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而提前防卫或假意防卫都不属正当防卫,否则行为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3.须以合法防卫为目的。即是把防卫公共的、他人的或本人的权益免受侵害作为防卫的目的,这里并不限于本人遭受侵害。以防卫为借口而施以报复的行为或防卫挑拨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4.防卫须对加害人本人实行。对加害人的防卫反击,根据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可以是对人身的,也可以是对财产的,但是任何防卫行为都不能对第三人实施。

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的要求即是该防卫行为达到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为的强度,如果超出该必要限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如何把握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民法上的正当防卫行为只能与不法侵害相适应,一般不应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行为强度,若侵害行为本身没有很大强度,不需要实施防卫行为也不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如果采取正常的防卫手段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而防卫人采取了较激烈的手段,则此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

2.利益衡量,如果防卫的权益与防卫行为所侵害的权益显然不在同一位阶,比如使用严重损害侵害者人身权的反击方法来保卫较小的财产利益,则应当认为是超过必要限度。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李磊 黎冰洁

编辑:周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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