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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217期 土地整理 法条解析
2024-02-05 14:40:54 字号:

【“名楼”说法】第217期 土地整理 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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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土地整理】。

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土地整理的范围?

A.农村建筑用地的整理

B.城市商场用地整理

C.农田的整理

D.城镇建筑用地的整理

土地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释 法

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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