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无权代理】。
某KTV与小王签订书面协议,委托其向A品牌啤酒公司进购啤酒。2012年11月4日,B品牌啤酒公司希望在该KTV主推一款啤酒产品,小王并没有取得KTV的授权,就与B公司达成书面协议,为KTV进购B品牌啤酒,B公司向其支付了啤酒推广费用,后KTV表示并未授权小王进购B品牌啤酒,B公司啤酒最终因此仅售出5000瓶,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量。B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返还推广费用及利息,并要求KTV实际业主余老板、吴老板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释 法
本案中,小王没有得到KTV的授权,故其与B公司签约协议属于无权代理,由于KTV实际经营者得知此事后并未追认,故其对小王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承担合同项下的责任,因此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无权代理人小王对B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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