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委托代理】。
案例回顾
2012年11月,刘大哥与小王口头约定:由刘大哥出资委托小王在县城收购辣椒,并在当地冷库存放,每吨给小王代理费300元,冷库费用由刘大哥自己负担。小王收到刘大哥所转的款项后,共收辣椒203吨,并在指定冷库储存。2014年9月转移到另一冷库,因当时市场辣椒价格比较低一直没有销售。2015年7月10—11日,刘大哥以每斤7.15元的价格销售60吨,剩余辣椒143吨。2015年7月29日小王未经刘大哥同意,以刘大哥的名义陆续将剩余的143吨辣椒卖掉,但只交付给刘大哥40万元,剩余货款却迟迟没有支付给刘大哥。刘大哥无奈,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小王退还辣椒款及利息。
委托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委托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一定权限,在此范围内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释 法
本案中,刘大哥作为被代理人,委托小王收购辣椒。代理人行使代理行为必须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小王后来未经刘大哥同意,私自以刘大哥的名义将剩余辣椒卖掉,钱款也未全部支付给刘大哥,因此,小王的行为已经超越了其委托代理的权限,应当对刘大哥承担合同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刘大哥的诉讼请求,要求小王退还辣椒款及利息。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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