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走私淫秽物品罪】。
案例回顾
飞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含有淫秽内容的限制类漫画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口,仍接受他人的委托将涉案淫秽书籍走私入境。攀某作为国内货主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含有淫秽内容的限制类漫画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口,仍向台湾书商采购涉案书籍,并通过飞某清关进口,后用于境内销售牟利,相关货款通过攀某支付宝等向台湾外商指定账户支付。法院认为飞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他人共谋,违反海关和出版物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使用伪报书名的方式走私淫秽书籍入境,数量达6504本,情节严重;攀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所购买的系淫秽书籍,仍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向台湾书商订购并通过他人走私入境,数量达5963本,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鉴于二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决定对二人均减轻处罚。判处飞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攀某犯走私淫秽物品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走私淫秽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释 法
根据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攀某和飞某走私淫秽漫画分别为5903和6504本,均已超过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因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该法院决定对攀某和飞某均减轻处罚。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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