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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193期 水污染防治 法条解析
2024-01-02 10:04:57 字号:

【“名楼”说法】第193期 水污染防治 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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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水污染防治】。


小剧场

老李是湖南某公司的总经理,为了图省事、节省公司开销,将公司产生高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用管道抽排至溪河边干水田中,致使废水从干水田缺口处流入汇出溪河。本以为这事可以做得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村民小王路过现场看到了全部过程,并举报了该公司的行为,该公司因此被环保局罚款10万元。


水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释 法

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大于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固体废物。

“含有高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是指每升所含放射能超过10(上标-5)居里的废水;“含有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是指每升所含放射能10(上标-2)一10(上标-5)居里的废水。由于这类废水含有大量长寿命(放射性半衰期大于30年)裂变物,排入水体后会严重污染环境并可能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因此本条严禁将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排入水体。

“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是指每升所含放射能少于10(上标-5)居里的废水。由于这类废水所含放射能比高、中放射性废水少,国际原子能机构专门委员会1960年的报告认为:在适当的控制下,向水体排放是安全的。所以本条规定,允许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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