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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198期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法条解析
2024-01-09 10:42:57 字号:

【“名楼”说法】第198期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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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小剧场

小王与小琴是一对情侣,2023年10月起,小王总会因一些小事与小琴发生争吵甚至动手,小琴非常恐惧,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决定离开小王。但没想到的是,小王不知道从哪儿弄来了4个雷管、7筒炸药,在小琴与朋友逛街的时候冲到了小琴的面前,宣称要同归于尽。小王冲出来的同时,商场的安保人员立刻报警,没过多久执法人员来到现场将其制服,小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个月。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药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释 法

本条规定的“管制刀具”,是指国家依法进行管制,只能由特定人员持有、使用,禁止私自生产、买卖、持有的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以及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和三棱尖刀等。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2)携带爆炸装置的;(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杖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此外,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第(3)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来源: 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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