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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213期 招摇撞骗罪 法条解析
2024-01-31 10:20:55 字号:

【“名楼”说法】第213期 招摇撞骗罪 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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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招摇撞骗罪】。



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韦某在网络上购买警服等警务用品后,将自己穿警服以及虚构的执行警务照片上传至多个社交平台,在网络上冒充人民警察,以此来吸引异性关注。在添加多名异性好友后,韦某以警察身份博取对方信任,与其发展为情侣关系并发生性行为,期间还以各种理由骗取对方钱财。


招摇撞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释 法

“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例如骗取地位、荣誉、待遇,玩弄女性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后者骗取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并且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而前者骗取的对象主要是财物之外的其他非法利益,如地位、待遇、荣誉等,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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