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保健品宣传】。
某保健品商户为促进保健品销量,通过悬挂广告牌、口头推销、组织老人会议营销、举办顾客答谢会等方式,高价兜售“高电位能置养生仪”“xx牌维固胶囊”“按摩凳”和羊奶粉等保健产品,违规使用“治疗高血压、糖尿病、抗肿瘤癌症”等疾病治疗用语,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执法人员在拿到相关证据后,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保健品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
对保健食品的宣传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保健品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释 法
案例中的相关商户对食品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夸大产品功能、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已构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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