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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208期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法条解析
2024-01-23 10:42:18 字号:

【“名楼”说法】第208期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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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案例回顾

某村村民张某,于2003年将祖坟迁至该村北面的坟地。被告人笪某认为,张某将祖坟迁来,占用了自己家的祖坟地,两家因此产生纠纷。为泄私愤,被告人笪某于2005年5月20日凌晨4时30分许,携带钉耙等工具悄悄来到某某村北面的坟地,将张某迁移至此的15座祖坟挖平,并将其中5座坟中的水泥骨灰盒挖出,弃置于坟坑边。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释 法

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泄愤报复,有的则是为盗窃财物或者出卖尸体,有的盗走尸骨制成标本,但这只是量刑的酌定情节,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判断是否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的犯罪,主要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的故意,如医务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依法对尸体进行解剖,殡仪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火化尸体等,主观上没有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的故意,不能认定为是侮辱、故意毁坏尸体。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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