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案例回顾
郭先生是一名职业竞技中心船赛手,多次挑战世界帆船纪录。2016年10月,郭先生从美国旧金山出发,驾驶超级三体大帆船,再次挑战单人不间断跨太平洋的世界纪录。但不幸的是,郭先生于10月25日下午3时许于美国夏威夷附近海域失联,当地搜救人员紧急全力出动,也只发现了郭先生的船,经过多方搜救仍然无法联系上郭先生,更找不到他的踪迹,至今郭先生已经失联3年了。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是:(1)下落不明满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释 法
在本案中,郭先生已经失联满二年,郭先生的妻子、父母等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法院受理后,应发出寻找郭先生的公告,寻人公告期间(三个月)届满仍不能发现郭先生下落,法院即可根据事实,作出失踪宣告,并为郭先生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其财产。当郭先生下落不明满四年,其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假如可以证明郭先生是因海啸等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满二年,其利害关系人即可申请宣告其死亡;如果经有关机关证明郭先生不可能生还的,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郭先生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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