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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191期 传播性病罪 法条解析
2023-12-28 11:59:04 字号:

【“名楼”说法】第191期 传播性病罪 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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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传播性病罪】。

一餐厅服务员王某偶然认识了社会人员李三,李三见王某长相出众对其宣称可以带她赚大钱,王某听后很心动,但得知李三说的赚大钱是参与组织卖淫活动后,考虑到自己曾在疾预中心进行身体检查时检测出HIV-1显阳性,便打算拒绝李三的提议。后来在李三一而再再而三的邀请下,禁不起诱惑的王某还是选择加入他们。王某在老城区租住的两个多月里,共从事卖淫活动70余次,且每次交易时都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目前,警方已找到嫖娼人员31人,对王某采取拘役。

传播性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释 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本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1.行为主体必须是严重性病患者。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有严重性病患者的卖淫、嫖娼行为才构成犯罪。在通常情况下,卖淫是就妇女而言,嫖娼是就男性而言。但是,对此不能绝对化。因为不能排斥男妓与女嫖客的存在。因此,如果患有严重性病的男子卖淫或者患有严重性病的女子嫖宿,仍然构成传播性病罪。

性病患者的卖淫、嫖娼行为,都是有引起性病传播危险的行为。但是,刑法并不要求实际上引起了性病传染,即并不要求发生将性病传染于他人的结果,也不要求具有引起性病传播的具体危险。所以,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责任形式责任形式为故意。根据刑法的规定,传播性病罪,不仅要求行为人确实患有性病,还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如果行为人虽然实际上患有严重性病,但不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测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确实知道自己所患的性病种类,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即可。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或者嫖娼,实际上并没有严重性病的,属于不能犯,不成立本罪(也不成立本罪的未遂犯)。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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