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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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县党委副书记黄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Y市纪检监察局立案审查。经查,黄某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的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请你说明一下你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支出,与你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之间的差额情况。”
黄某:“除了贪污、受贿得来的X万元外,剩下的X万元怎么来的我也记不清了……”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与黄某谈话)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释 法
上述条款中的“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
(一)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
(二)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三)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
(四)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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