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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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原为某税务局工作人员,却因为滥赌丢了工作。这天李四输了钱,正犯愁去哪儿整点钱。同为赌徒的张三说:“你原来不是某税务局的吗?我这有个‘朋友’正想做一个关于税务局的证件,你去原单位偷个前同事的证件出来,再去伪造一个卖给我‘朋友’,咱们55分成。”李四听到后心动了,跑到原单位里偷出证件并伪造出一个假的。却不曾想,伪造证件一周后就被原单位发现了,并将他告上法庭。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释 法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所谓“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仅对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等。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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