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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164期 预期违约责任 法条解析
2023-11-22 09:59:07 字号:

【“名楼”说法】第164期 预期违约责任 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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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预期违约责任】。


小剧场

2022年3月,某大牌开发商楼盘开售,宣传其卖点为海景房,且2023年6月即可入住。有购房需求的市民们闻讯纷纷心动,咨询后不疑有他,迅速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然而当时间来到了2023年5月份,该楼盘现场只完成了土方工程,距离开发商承诺的交付标准还天差地别,而市民找到售楼部发现大门紧闭,想联系开发商讨要说法也无从下手。购房群众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预期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释 法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合同。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前,一方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者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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