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虐待被监管人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释 法
“体罚虐待”,是指监管人员违反监管法规规定,对被监管人实施任意殴打、捆绑、冻饿、强迫从事过度劳动、侮辱人格、滥施械具等行为。
依照有关监管法规的规定,对被监管人采取某些严格的监管措施,如必要的禁闭、使用手铐或其他械具、强制劳动等,不能认定为体罚虐待。
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为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龚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