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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135期 遗弃罪 法条解析
2023-10-11 10:37:29 字号:

【“名楼”说法】第135期 遗弃罪 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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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遗弃罪】。

【遗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释 法

“负有抚养义务”,是指行为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依法负有的在经济、生活等方面予以供给、照顾、帮助,以维持其正常生活的义务。

抚养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夫妻之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帮助、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的抚养。

“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的,或者遗弃手段、情节特别恶劣的。

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为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抚养而拒不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且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龚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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