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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112期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法条解析
2023-09-04 14:57:04 字号:

【“名楼”说法】第112期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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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释 法

“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是指使用后能使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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