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释 法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安全事故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三)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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