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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121期 贷款诈骗罪 法条解析
2023-09-15 09:17:58 字号:

【“名楼”说法】第121期 贷款诈骗罪 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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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释 法

主要有四种情形:第一种是身份的冒用,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贷款;第二种是用途的虚构,编造虚假的用途进行贷款;第三种是对偿还能力的欺骗,没有偿还能力还是申请了贷款;第四种是贷款保证的欺骗,如虚假担保。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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