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释 法
本条从法律上明确胎儿在特定情形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自母亲怀孕之时起就应当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如“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则溯及于怀胎期间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享有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除本条明确规定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还可能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其他基于身份的请求权。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吴鹏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