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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61期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条解析
2023-06-25 15:19:33 字号:

【“名楼”说法】第61期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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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释 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可以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四种情况: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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