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法,方能知法、懂法、守法。【“名楼”说法】每日精选一条法条,邀您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法”同行,“典”亮生活,今日学习的内容为【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释 法
民事主体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名称、肖像、声音、个人信息等。这些人格利益都能够脱离权利人的本身而独立存在,能够发生声誉和吸引力,具有相当的市场价值,经过使用能够获得经济利益。并不是所有的人格利益都能许可他人使用,例如生命、健康、名誉、人身自由等都不得或者不能许可他人使用,因此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来源:岳阳楼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付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