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上午,司法所在青年路16号门面调解一起门面合同纠纷,夏某是李某的租赁户,之前花五万元打下李某的门面,因当时是李某的哥哥在经营,但实际产权归李某,因门面生意不好,夏某想把门面转出去,之前李某的哥哥答应了夏某,门面可以转让,但是李某本人现在就不同意,因为之前的转让费太高,再加上自己要收回门面经营,怕转让费高了,将来收不回门面,就没有同意。现在夏某把转让费降低了,而又有人来打门面,李某也不同意,双方几个来回没有结果。但因双方不退让,导致矛盾没有解决。目前东茅岭街道这种门面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形式也多变,双方各自站在各自的立场,调处难度较大。就针对合同而言,许多门面的签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都能按照合同来履行,但是在要结束或者结束后,一方就没能按照合同来履行,要求各种赔偿,导致矛盾的发生。在调处过程中,双方各持一词,就如这种合同纠纷,租赁方不能如期按照合同执行,而是要按照先前与承租方的哥哥的口头协议来执行,首先夏某认清的主旨不明,其次合同的签订有合同法的保障,没有任何凭证的事情不能用事实讲清。最后,司法所建议如果不按照合同执行,那么只有走人情,如果承租方出于人情给与补偿那是最好,如果不行,那么双方也只有走法律途径。
来源:东茅岭街道办事处
编辑:付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