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一次的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于8月15日在枫桥湖司法所如期举行,矫正人员邱俊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也未按请假制度请假。鉴于邱俊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为警示矫正人员,司法所长召集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讨论决定给予邱俊警告处分并报司法局审批。8月23日司法局矫正股股长徐满玲来到司法所,当面宣读对邱俊的警告处分决定书,并与邱俊谈话,进行个别警示教育。通过警示教育,邱俊表示此次未按规定请假、报到并非有意为之,而是为了生活开设了一个小型砖厂,因事务繁杂,四处奔波,一时疏忽忘记造成的,并保证今后一定服从监管,听从教育,争取顺利解矫。司法所通过依法管教,严肃处理,向邱俊再次强调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报告制度,请假销假制度及其他各项要求,进一步强化矫正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有力地维护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来源:枫桥湖街道办事处
作者:方丽
编辑:付开